产假是国家赋予每一位在职女员工的权利。那么,单位不让休产假怎么办?受法律保护吗?
一、单位不让休产假怎么办?
1、单位不给予产假的,职工可先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即使职业女性出现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如果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犯,她有权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向该单位所属地区和地区的劳动劳动部提出申诉。”收到申诉的当局必须在收到申诉后30天内作出决定。
2、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也就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日算起。
3、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决定或者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女职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4条:在发生劳资纠纷的情况下,工人可以与雇主协商,也可以要求工会或第三方与雇主解决联合协商。
第5条:在发生行为纠纷后,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在和解协议达成后未能协商或未得到履行,他们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希望在调解协议达成后进行调解、不进行调解或不进行调解,他们可以向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仲裁裁决未获批准,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本法另有规定。
二、产假受法律保护吗?
产假受法律保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7条:女工享有98天的产假,包括产前15天。如果难产,产假将增加15天;在多胞胎的情况下,每多一个孩子的产假可增加15天。四个月以下流产的妇女可享受15天产假;如果怀孕4个月后流产,可享受42天产假。
第14条:如果雇主违反这些规定并侵犯女工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妇女可以依法提出投诉、提出报告和提出申诉;如果裁决被驳回,妇女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调解和仲裁,以便依法解决与雇员有关的纠纷;如果裁决被驳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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