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是我们生活中最重要的事情,我们国家的很多家庭都会生一个或者两个孩子,女性员工也有产假,所以女性怀孕6个月了不辞职一直请假可以吗?可以休哪些假?以下,将为您详细回答这一问题,下面,请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女性怀孕6个月了不辞职一直请假可以吗?
怀孕期间没有先兆流产的情况下,不能总是请假,医院也不会开病历,如果身体不适,最多只能请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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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性,不能延长工作时间,也不能安排夜间工作,妊娠妇女在工作期间进行产前检查,其所需要的时间被视为工作时间。
二、女员工怀孕可以休哪些假?
1、保胎假,妇女在计划生育期间,如果医生开出的证明是为了保胎而需要休息的,那么,其保胎休息的时间,将根据所在单位的疾病处理办法执行,虽然那时候是针对国企的,但现在很多公司都在效仿,如果怀孕的女性员工,经过医生的检查和检查,需要休假,可以请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2、产假,比如《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怀孕7个月或更长的孕妇,可以在工作许可的情况下,在得到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请产假,在产前休假时,应当得到适当的照顾;没有请产假的,每日一小时休一小时,不设夜班,照常上班,应注意到,产前休假包括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3、难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如果是难产,可以延长15天的产假,多胎分娩时,每多生一个孩子,可延长15天的产假,产前假15天,是指在预产期之前15天的假期,国家规定,产假90天,以确保孕妇的身体健康,不能提早或推迟,如果怀孕妇女提前分娩,可以将其与产假结合起来;如果怀孕妇女延迟分娩,超过的天数可以作为病假处理,另外,女性员工在产假结束后,由于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经医疗机构鉴定,超出产假的,按职工生病的相关规定办理,生育晚育的妇女可以适当延长其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假、产假延长,可以享受优待。”
各地有不同的法规,具体参考各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按照《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女性,可以延长生育期30天,也就是说,根据实际情况,必须到医院出具相应的证明,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在怀孕、产期和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产假是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包括津贴),社会保险也是要继续交的,只要有足够的证据,就不能以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解雇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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