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延长后,生育津贴支付天数是否也同步增加?《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不少网民在武汉市民留言板上留言询问《条例》的具体规定,有关部门都给予了回应,下面一起了解,产假与育儿假能不能重叠休?重叠了怎么处理?
一、产假与育儿假能不能重叠休?
《条例》规定:3岁以下的儿童家长每年可享有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关的休假期限为一年,不得转入下一年,可以一次使用或者分次使用,你现在是产假,不能同时休假,只有在产假结束后才能休假。
二、育儿假是否是每年一次?
《条例》规定:3岁以下的儿童家长,每年可享有10天的育儿假,从儿童出生之日开始,按自然年计算,自然年份为同一年份的一月一日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间。
三、育儿假是否包括法定假期?
育儿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等,育儿假的有效期根据当年夫妻实际有3岁以内的婴儿情况而定,而不是按子女数来计算。
四、育儿假可以补假吗?
《条例》规定:3岁以下的儿童家长每年可享有10天的育儿假,有关休假期满的,不能再休假,有关的休假必须在本年度内使用,不得转入下一年。
五、产假与育儿假重叠了怎么处理?
无论是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还是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本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单位承担的部分,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女职工个人缴纳。
六、产假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产假从产前15天开始计算。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女职工的产假为98天,生产困难的,可延长15天的产假;如果是多胎,则每多生一个孩子,可以延长15天的产假,妇女在妊娠4个月内堕胎,可享有15天产假;妊娠4个月内发生流产,可享有42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对已参加过生育保险的妇女,按其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在其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对没有参加过生育保险的,其工资应按其在产假之前的工资标准发放。
妇女职工因怀孕、流产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公司承担;不参保的,由雇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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